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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当事人可否 阅卷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7-19 16:14

一、刑事案件当事人可否 阅卷

不能。聘请律师的话,律师可以随时阅卷。非律师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话,要在侦查结束后、经过允许才能阅卷。

二、网游刑事责任问题?

2007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宣判一起网络游戏“外挂”刑事案,被告人以“非法经营罪”获刑。报道称,这是国内第一例“追究刑事责任的网游外挂案”。此前,上海一基层法院曾对一起网络游戏“私服”案以刑事案件做出宣判,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三年有期徒刑。2007年1月下旬,烟台警方破获了一起网络游戏“私服”案,这起由警方立案侦察并以破获的案件,看起来也会进入公诉的司法程序。当然以何种罪名提起公诉,现在还不得而知。    网络游戏的“私服”、“外挂”,可以说是两个有比较强的技术色彩的概念。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不过基本对这两种现象有比较一致的看法。所谓“私服”就是“私自设立的网络游戏服务器”,是当事人完整拷贝有正式授权的网络游戏、经过后装置到自己购置的网络服务器上,通过吸引玩家来抢夺正规网络游戏运营商的市场;此外还有一种“私服”是通过一些开放源代码的软件把一个网络游戏进行改编,做出与正规网络游戏运营商十分相象的一个网络游戏,再通过自设的服务器提供服务获取利润。所谓“外挂”其实是由开发人员开发出的针对网络游戏的挂接程序,通过这种程序,可以实现自动产生游戏动作、修改游戏网络数据包以及修改游戏内存数据等功能。可以帮助玩家实现用最少的时间和金钱完成功力升级、过关斩将和获取更多更好的虚拟物品等等的目的。玩家可以通过购买“点卡”、直接向银行账户汇款的方式,获得这类程序的使用权,在玩游戏中使用。开发“外挂”程序的人也因此而获利。必须要指出,不仅有正式授权的网络游戏会被“外挂”,那些“私服”的运营者所“偷窃”的网络游戏也会被“外挂”。    2003年底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对“私服”、“外挂”专项治理的通知》中,对“私服”、“外挂”的解释是:“‘私服’、‘外挂’违法行为是指未经许可或授权,破坏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修改作品数据、私自架设服务器、制作游戏充值卡(点卡),运营或挂接运营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从而谋取利益、侵害他人利益。‘私服’、‘外挂’属于非法互联网出版活动,应依法予以严厉打击”。这个通知中基本把“外挂”定义为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行为,“私服”是“私自架设服务器运营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的行为。这个通知为以后的几个案例在定性方面列出了基本思路: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从目前已经宣判的两个案例看,正是采取了这样的思路。2005年底上海普陀区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网络游戏“私服”案宣判,这一次“外挂”案,一审北京海淀区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宣判,二审北京市一中院改为“非法经营罪”。加重了主犯的刑罚、减轻了两从犯的刑罚。    对网络游戏“私服”、“外挂”行为从法律上进行定性,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这两种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还是犯罪行为,本身就很有文章可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可以从民事和刑事两条途径追究当事人责任。从诉讼法的角度,侵犯知识产权罪属于“自诉”类刑事案件,这种制度设计为当事人灵活行使诉权提供了方便。不过,“私服”、“外挂”行为究竟属于侵犯著作权还是“非法经营”,是一罪还是数罪、是转化犯还是牵连犯、还是属于“竞合犯”,都是非常值得探讨的问题。甚至连当事人本身,对这两种行为也不能有十分准确的判断。对于“外挂”行为,北京“外挂”追究刑事责任案例的“受害人”在公开场合就表示过“如果要把这种行为变成一个犯罪的指控,它必须有一个复制的过程。外挂可能不存在这种复制的过程,所以可能找不到相关的法律把这个非法行为当成一个罪名来判定”。因此,目前的两个案例,可以说还是“象征”的意义更大,他们向世人标明党国zf打击“私服”、“外挂”行为的导向。

三、民事案件被刑事案件中止,是否必须刑事结束才能进行民事

在审理民案件时,如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据案件受理范围及相关规定,将涉嫌刑事犯罪的部分或移送公安机关或移送检察机关。究竟是先刑后民还是先民后刑?这要遵循案件性质即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在适用诉讼程序上的各自的诉讼原则和诉讼规律,又要考虑案件不同性质部分在认定事实和实体处理上是否相互依赖和相互影响来决定。并不是机械地是必须等刑事结束才能进行民事的。所以要根据案件需要而定。

四、在上海请个律师打刑事案件的官司大约需要多少钱

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公安/检察/法院,收费分别是2000、4000、8000元,上述数字供参考,具体收费因律师而异,一般都是协商收费。

五、请问有关盗贼团伙案的刑事案件有必要请律师给被告人辩护吗

建议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依法进行辩护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师可以在会见在押的嫌疑人以及查阅相关案卷后,依据事实和法律为嫌疑人做出罪轻、或者无罪辩护,因此刑事案件中委托辩护律师是很有必要的。

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